(2015)六执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名与被申请执行人阮有鹏、王小霞、陈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名,阮有鹏,王小霞,陈为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467号申请执行人李名,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阮有鹏,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小霞,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为栋,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李名申请执行阮有鹏、王小霞、陈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名与被执行人陈为栋于2016年2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陈为栋已依约清偿自身债务。本院依法对其他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人释名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24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潘振飞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