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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吴秋斋与于书林、王成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斋,于书林,王成刚,梁山韵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汇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873号原告吴秋斋()。委托代理人丁松敏,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被告于书林()。被告王成刚被告梁山韵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北。被告青岛汇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张家屯西200米朱诸路北侧。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号太平洋保险大厦(86362375-6)。负责人于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娜娜,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秋斋与被告于书林、王成刚、梁山韵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汇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诉来本院,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被告梁山韵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汇润物流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梁山韵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汇润物流有限公司的具体住址,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秋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1元,退给原告吴秋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