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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行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国年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国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行申47号再审申请人(起诉人)江国年,男,汉族,1948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再审申请人江国年因起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行初字第1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江国年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江国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国年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立审 判 员  钟宏代理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