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44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2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申领办理了大美吉林信用卡,卡号:62533322100147078,截至2014年12月10日,透支金额为人民币23013.57元。逾期后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工��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2016年2月10日,欠本息合计人民币34334.09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3013.5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涉案欠款均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用卡透支催缴还款通知书,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