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商初字第0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柏玉玲与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翟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玉玲,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翟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商初字第0591号原告柏玉玲,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庆松,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学峰,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春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翟明,居民。原告柏玉玲诉被告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翟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柏玉玲诉讼代理人高庆松、黄学峰,被告翟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蔡春明2015年10月20日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月26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玉玲诉称:2015年6月26日,原告乘坐被告所有的苏C×××××号出租车,行至邳州市运河镇建设路与省323公路交叉路口时,与高登奎驾驶的无号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头、脸部受伤。后虽住院治疗,因伤情严重,给原告脸上留下永久的疤痕。原告认为,被告系专职从事出租的公司,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是其法定义务。特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计13782.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翟明辩称,对事故发生本身无异议,对医疗费有异议。本车购买了全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只对保险公司认可的药承担医药费。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原告乘坐被告翟明驾驶的苏C×××××号出租车,行至邳州市运河镇建设路与省323公路交叉路口时,与高登奎驾驶的无号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邳州市交巡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翟明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高登奎负事故次要责任,柏玉玲无事故责任。原告伤后在邳州东大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9444.7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7天。另查明,原告自2013年3月一直在北京居住生活。被告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系苏C×××××号出租车登记车主,案外人马茅来为该车实际车主,被告翟明以每月3000元租金租用经营,该车挂靠在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翟明租用经营的苏C×××××号出租车,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翟明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被告翟明对原告作为乘客的出行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原告在乘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伤,被告翟明负有赔偿义务。对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9444.7元,有医疗费发票、医疗文证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住院19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周,本院认定误工天数为26天,对于误工费标准,考虑到原告在北京生活居住,对原告主张按照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元每天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则误工费为:94元/天*26天=2444元。3、护理费,本院以住院天数19天每天50元予以支持为9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以18元每天19天予以支持为342元。5、营养费,本院以11元每天19天予以支持为209元。6、交通费,原告主张2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3589.7元。据此本院认定被告翟明应赔付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3589.7元。涉案车辆登记在被告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名下,且由该公司进行管理,故本院认定涉案车辆与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存在汽车运营挂靠关系,被告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被告翟明辩称,该车购买了全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并非本案客运合同相对人,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柏玉玲13589.7元。二、被告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翟明及邳州市安顺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卢新潮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