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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姜某某、姜某甲、姜某乙与姜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246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某甲,男,汉族,住青岛市,系姜某某弟弟。原告姜某甲,男,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姜某乙,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某甲,男,汉族,住青岛市系姜某乙哥哥。被告姜某丙,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姜某甲、姜某乙与被告姜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