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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保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湘0223民初742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74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