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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子丰,王淑荣婚姻家庭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丰,王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荣,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上诉人王子丰因婚姻家庭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12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王子丰诉被告王淑荣婚姻家庭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为其父亲治病所发生的债务,应当由其父亲的遗产偿还,其父亲没有遗产,应由其父子女承担,与王淑荣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王淑荣不应列为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王子丰的起诉。王子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子丰上诉称,上诉人王子丰的父亲王xx与被上诉人王淑荣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王xx身患癌症,先后在辽宁庄河医院、齐齐哈尔第一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5万元,该笔款项均为借款,有借据和证人为某某,此借款应为王xx、王淑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另一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王淑荣应清偿该笔欠款,王淑荣是案件的适格被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子丰主张其父王xx在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患病期间,王子丰为其父治病欠外债5.5万元,现王子丰认为其父治病期间所欠外债属于其父亲与继母王淑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外债,起诉要求王淑荣偿还王xx生病所欠的债务5.5万元。上诉人王子丰系王xx法定赡养人,王子丰对王xx在病重期间所花费用系王子丰尽法定赡养义务,不属于王xx与被上诉人王淑荣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王子丰与王淑荣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子丰无权向王淑荣提起债务承担之诉,上诉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上诉人王子丰也是王xx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王子丰对王xx所尽的赡养义务可通过对王xx的遗产继承予以主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