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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巢叶根诉胥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叶根,胥小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388号原告:巢叶根,男。被告:胥小毛,男。原告巢叶根(下称原告)诉被告胥小毛(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友萍担任记录。原告巢叶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胥小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定于2015年11月10日还清,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每月4%计算。原告将款项以现金支付方式借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借据一张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该借款至今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胥小毛于2015年10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定于2015年11月10日还清的事实。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定于2015年11月10日还清。原告将款项以现金支付方式借给被告后,被告出具了“今借到巢叶根人民币伍万元整。是实(借期到11月10日)。胥小毛。2015.10.26号”的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该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胥小毛在原告巢叶根处借款,双方遂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胥小毛理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每月4%计算,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该利率约定本院不予认可,对其起诉的逾期利息本院按照每月0.5%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胥小毛偿还原告巢叶根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125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0日,以后按月利率0.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被告胥小毛负担541元,原告巢叶根负担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张亚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友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