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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亚飞与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飞,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1147号原告:赵亚飞,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慧慧,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754632-X。法定代表人:朱子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仙女,该单位职员。原告赵亚飞与被告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戎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飞及委托代理人王文杰、闫慧慧,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仙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亚飞诉称:2015年7月,被告聘用原告为公司员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拖欠原告五个月(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工资未付。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14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举证,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原告在被告处就职,从事自动焊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工资为3500元/月、按月支付。2016年2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赵亚飞在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上班工资,截止(到)2016年1月份止,共计工资壹万壹仟肆佰元整(11400.00元)。被告在欠条上加盖公司印章并由其会计李仙女签字确认。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予以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14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系被告员工,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决如下:被告安徽金博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亚飞工资款1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戎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