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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宋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86号罪犯宋宇,男,汉族,1994年8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宋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