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蔡余柱、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余柱,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蔡余柱,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八达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平。申请执行人蔡余柱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54600元及利息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浙C×××××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本院已于2016年2月7日受理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并向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已破产清算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7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