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6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宝山区杨行镇东街村吉安150号-109其经营的棋牌室,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2月9日14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彭某某等5名参赌人员,缴获麻将牌1副、赌资人民币65元等物。被告人王某某因需哺育婴儿于抓获当日被释放,12月19日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谯某某、时某某、彭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