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玉鸽与朱学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鸽,朱学有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何玉鸽,女,蒙古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金凤,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有,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斯琴,内蒙古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鸽与被告朱学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玉鸽收到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呼格吉勒审 判 员 孟 根 仓人民陪审员 孙 海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