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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玉鸽与朱学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鸽,朱学有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何玉鸽,女,蒙古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金凤,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学有,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斯琴,内蒙古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鸽与被告朱学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玉鸽收到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呼格吉勒审 判 员 孟 根 仓人民陪审员 孙 海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