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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5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诗汉、被告吴坤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邱诗汉,吴坤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214号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进丰村249号,组织结构代码74502811-2。法定代表人石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文广,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邱诗汉,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坤林,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诗汉、被告吴坤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3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966.5元。审 判 长  闵永军人民陪审员  杜军芳人民陪审员  匡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