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与乔××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6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负担,由上诉人王××负担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