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郭慧君与宝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慧君,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郭慧君,男,蒙古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宝柱,男,蒙古族,教师。申请人郭慧君军与被执行人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6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宝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宝柱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宝柱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宝柱在中国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的工资划拨至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青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