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云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15号罪犯刘云国,男,汉族,1973年9月8日生,小学毕业,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翔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云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刘云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云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云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云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徐凯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