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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敦东与被执行人王春秀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敦东,王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敦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春秀,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敦东与被执行人王春秀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0)桦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