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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曹秀兰、张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兰,张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曹秀兰,女,汉族,1951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宣,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曹秀兰诉张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秀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