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临安光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锦航电器有限公司、程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609号原告:临安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