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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任秉彦与任世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秉彦,任世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219号原告任秉彦,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甘肃武山人。被告任世同,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甘肃武山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秉彦诉被告任世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秉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秉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秉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秉彦承担。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