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任秉彦与任世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秉彦,任世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219号原告任秉彦,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甘肃武山人。被告任世同,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甘肃武山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秉彦诉被告任世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秉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秉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秉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秉彦承担。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