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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淄博齐阳工贸有限公司与宋振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齐阳工贸有限公司,宋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许俊阳,经理。被执行人:宋振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振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阳工贸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齐阳工贸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振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