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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毛妙英与兰增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妙英,兰增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778号原告毛妙英,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兰增坚,男,1966年3月2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妙英与被告兰增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妙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妙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毛妙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兰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靖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