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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庆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孟庆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180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大街53号。法定代表人刘艳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丰,该单位法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孟庆才,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田庆,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诉讼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庆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金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忠桂审判员  高 乐审判员  吴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