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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何招群工商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何招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04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濠浦社区三亭路。法定代表人沈国顺,局长。委托代理人方晨,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员。被执行人何招群,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案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莆工商处字(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的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公告送达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铭煌审判员  陈玉香审判员  陈丽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晶晶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