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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谭运迟与李初龙、张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运迟,李初龙,张小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605号原告谭运迟,干部。被告李初龙,律师。被告张小翠,居民。原告谭运迟与被告李初龙、张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运迟以自愿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运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谭运迟负担。审 判 长  蒋茂玉代理审判员  王桔萍代理审判员  谭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晶华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