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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萍、孙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萍,孙奎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萍。被执行人孙奎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萍商、孙奎一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支付房屋面积补差款的违约金4596.44元。二、加负担案件受理费7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胡萍、孙奎一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