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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财杜诉被告杨如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杜,杨如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280号原告刘财杜,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杨如厚,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杜诉被告杨如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如厚已将欠款10000元给付原告刘财杜,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财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原告刘财杜负担62元,退付原告62元。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