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财杜诉被告杨如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杜,杨如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280号原告刘财杜,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杨如厚,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杜诉被告杨如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如厚已将欠款10000元给付原告刘财杜,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财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原告刘财杜负担62元,退付原告62元。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