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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审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开平市农业局与周永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平市农业局,开平市农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周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139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业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光华路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天锡,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素庭、杨威,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永胜,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开农(农产品)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周永胜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周永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种植的草莓上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周永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周永胜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仍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业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农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开农(农产品)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周永胜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忠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