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李伟、邵庆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89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被告天津市龙海丰硕钢铁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伟、邵庆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一中园初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侯汉中名下位于本市河北区宁静家园3-1-901房地产(产权证号1050213088**)、月云公寓5-2401-2406房地产(产权证号105021304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国代理审判员 韩 莹代理审判员 王再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