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610号原告沙某某,女,1961年5月4日出生,回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1月6日出生,回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