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松林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林,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50号原告陈松林。被告王伟。原告陈松林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松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舒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