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功利与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仇岗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功利,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仇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功利。被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仇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宗鹏,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功利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仇岗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仇岗村村民委员会在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政府所属财政所统管的款项1195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