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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显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显文,詹玉琦,马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显文,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被执行人詹玉琦,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燕红,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显文与被执行人詹玉琦、马燕红民间借贷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436号���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詹玉琦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8号之二十五D8-A单元房产,为轮候查封。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将本院报送首封法院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