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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柳英来诉被告胡伟、周辉、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英来,胡伟,周辉,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240号原告柳英来,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刘沛臣,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人民政府法律服务所。被告胡伟,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周辉,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柳英来与被告胡伟、周辉、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原告到被告辽源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水名居别墅区打工,此工程由被告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公司把部分工程承包给个人周辉,周辉将木工分包给胡伟,工程结束后,胡伟以没有钱为由没有支付原告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工资7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提供符合公告送达情形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英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学 珍审判员 杨 海 燕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炎毅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