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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如和与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如和,李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417号原告:孙如和,工人。被告:李国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如和与被告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