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孙如和与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如和,李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417号原告:孙如和,工人。被告:李国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如和与被告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