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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3号院内3号楼地下一层、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杜磊。委托代理人宋长江,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3号。法定代表人张琳,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磊酒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5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磊酒店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磊酒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8586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负担10020元(已交纳),由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566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7172元,减半收取,由中磊(北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586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袁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春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