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豪乐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双喜、刘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豪乐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双喜,刘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583-2号原告:马鞍山市豪乐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双喜,男,1967年8月25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刘梅,女,1978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豪乐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双喜、刘梅债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