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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豪乐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双喜、刘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豪乐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双喜,刘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583-2号原告:马鞍山市豪乐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双喜,男,1967年8月25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刘梅,女,1978年10月1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豪乐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双喜、刘梅债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