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他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相磊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相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他17-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被执行人相磊,住西安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相磊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国土发(2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688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案件执行标的为罚款146706元、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2101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案款及执行费用,案款146756元已发还给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他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薇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