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6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额尔敦塔娜诉被告黄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敦塔娜,黄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317号原告额尔敦塔娜,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黄永光,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受理原告额尔敦塔娜诉被告黄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暂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尔敦塔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额尔敦塔娜负担。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图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