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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孙影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拐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影,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拐村委会,李春侠承包经营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74号原告:孙影,女。委托代理人:马良志、周梅,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拐村委会。第三人:李春侠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李春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影与被告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拐村委会及第三人李春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影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影承担。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