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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31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栾川县(据诉状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延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怀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