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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番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天奥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番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1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路军,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番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罗英伟,董事长。珠海市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斗门区番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珠海市斗门区番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张静律师(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提起上诉)邮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2016月3月22日,该律师事务所的朱婉盈签收上述通知书,后珠海市斗门区番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上述通知书指定的期间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番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世娟代理审判员  朱 玮代理审判员  牟宏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