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字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刘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刘昌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字1954号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湖西路富润花园B2栋1楼。负责人黄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柱蓉,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昌荣,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被告刘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