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黄为静与胡道收、郑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为静,胡道收,郑基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2民初265号原告:黄为静,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鲍广春,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玲玲,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道收,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郑基年,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黄为静诉被告胡道收、郑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明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晨炜、人民陪审员司盛木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为静及其委托代理人鲍广春、储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道收、郑基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为静诉称:原告与被告夫妻系多年的朋友,2009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为1分。原告当时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被告,被告收到款后,一直拖延拒付本息,直至2014年6月17日,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分两次偿还借款本金124000元,利息76000元,共计20万元。剩余76000元本金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后来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偿还拒绝给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胡道收辩称:1、鲍仁好借钱给我的20万元已经归还,不存在欠钱的问题;2、当时鲍仁好借款给我是为了帮我,并未约定利息;3、这76000元的借条是当时黄为静向我催要20万元借款利息出具给她的,当时黄为静说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需要出具76000元的借条,我原打算给她,可是去年出了交通事故耽误了。被告郑基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09年通过原告丈夫鲍仁好借款20万元给被告胡道收,当时对借款利率未做明确约定。2014年6月17日,胡道收归还部分借款给原告夫妇,结算后被告胡道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该借条载明的内容为:“今借到黄为静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76000)。胡道收2014.6.17”。另查明:胡道收与郑基年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一张、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被告胡道收的答辩以及原告举证的借条,对被告胡道收尚欠原告黄为静76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辩称:“这76000元是结算后的利息,本金已经还清。”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条据的内容能够确定的是胡道收与黄为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对胡道收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胡道收经过合理的催要应当偿还借款,现胡道收未能及时清偿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胡道收与郑基年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郑基年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共同的偿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道收、郑基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黄为静偿还借款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胡道收、郑基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明明代理审判员 徐晨炜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如慧本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