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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066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吴某,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洪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