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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某申请执行许某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9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许某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许某返回商铺及承担各项费用4527.94元,现商铺及款项均已执行回,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