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秀英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秀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秀英,女,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9、10、11层,组织机构代码71093073-9。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平安大厦1-3层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4663278-4。负责人:赖剑文,总经理。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振澜、张晓欣,均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彭秀英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秀英申请再审称: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从彭秀英账户上扣取的1606元款项属于涉案附加险的续保费用。彭秀英已自动续期涉案保险,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也应当在续期的保险期间内,对彭秀英的后续治疗进行足额赔付。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已经收取了保险费,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审判决认定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在第一次附加短险保险期间已足额给付保险金错误。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共同述称: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赔付了彭秀英在2012年11月22日发生的意外事故及其住院治疗费用。彭秀英在2013年8月20日住院治疗时其投保的一年期附加险已经终止,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扣取的1606元与涉案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关联。请求驳回彭秀英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彭秀英并未在涉案保险合同中勾选“一年期附加险自动申请续保”栏目。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从彭秀英账户扣款1606元,距彭秀英2013年3月23日缴纳续保费用已逾五个月;而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提交的电子投保单、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反映该1606元为彭秀英投保的其他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平安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与彭秀英并未就涉案保险合同附加险进行续保,不支持彭秀英提出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彭秀英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彭秀英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秀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欣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