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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向萍与张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萍,张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857号原告:徐向萍。被告:张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萍与被告张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徐向萍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时,原告徐向萍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