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向萍与张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萍,张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857号原告:徐向萍。被告:张江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萍与被告张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徐向萍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时,原告徐向萍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百度搜索“”